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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昌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宜昌市城区农民工工伤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

宜昌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宜昌市城区农民工工伤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
(宜府发[2006]1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宜昌开发区管委会,各大中型企业,各大中专学校:

  市人民政府同意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制定的《宜昌市城区农民工工伤保险暂行办法》,现批转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四月二十七日

  宜昌市城区农民工工伤保险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促进企业安全生产,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湖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及《宜昌市工伤保险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的规定,结合城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区(不含夷陵区)范围内的各类企业,包括本地注册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及外省市注册在本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以及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和已参加工伤保险的事业单位。

  本办法所称农民工,是指在国家规定的劳动年龄内,属农业户口、并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农民。

  第三条 农民工工伤保险由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即宜昌市职工医疗保险管理处)单独建帐,集中管理。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可向商业保险公司进行二次投保。

  第四条 农民工工伤保险费由用人单位缴纳,农民工个人不缴费。

  农民工工伤保险实行按月缴费,月缴费基数以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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