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在城区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工作的通知
(宜府发[2006]1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宜昌开发区管委会,各大中型企业,各大中专学校:
根据《
国务院关于做好建设节约型社会近期重点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21号)、《商务部、公安部、建设部、
交通部关于限期禁止在城市城区现场搅拌混凝土的通知》(商改发〔2003〕341号)、《
湖北省建筑节能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281号)和《湖北省建设厅、公安厅、交通厅、商务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在城市城区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工作的通知》(鄂建〔2005〕74号)规定,现就做好我市城区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大力推广使用散装水泥,是保护资源、保护环境,建设节约型社会的重要措施之一,发展预拌混凝土(干混砂浆)是发展散装水泥的重要途径。各县市区应当采取措施,将限期禁止在城市城区现场搅拌混凝土纳入工作日程。
二、市建委负责全市预拌混凝土(干混砂浆)工作,市散装水泥办公室负责全市预拌混凝土(干混砂浆)的日常管理。
市工商、公安、交警、交通、物价等部门要积极配合,共同做好预拌混凝土(干混砂浆)生产、销售、使用的管理工作。
三、凡在本市城区以高速公路、黄柏河、长江、临江溪组成的区域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各类建设工程,禁止在施工现场搅拌混凝土。夷陵区、点军区和猇亭区城区范围内,自2008年7月1日起,禁止在施工现场搅拌混凝土(以上区域范围内的农村居民自建房暂不纳入)。积极鼓励各县市区大力推广使用预拌混凝土(干混砂浆)。
四、全市预拌混凝土(干混砂浆)生产企业要符合城市建设规划、建筑行业发展规划以及环保要求,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资质审查。未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混凝土生产企业不得向社会供应预拌混凝土(干混砂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