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人事厅关于2007年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岗位升级考核有关问题的通知
(苏人通〔2007〕17号)
各市人事局、省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2007年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岗位升级考核工作,根据人薪发〔1994〕50号和苏工考办〔1997〕1号文件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升级考核的范围、对象
在机关事业单位技术工种岗位工作,已取得政府人事部门核发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岗位证书,并符合升级考核条件的工人。
二、升级考核的内容、条件
(一)升级考核的内容
升级考核的内容按苏工考办〔1997〕1号文件规定执行。
(二)升级考核的条件
技术工人升级考核坚持本人自愿和严格按规定条件进行的原则,凡符合下列条件的,均可申报相应的技术等级岗位考核。
1.2006年度考核合格以上等次的;
2.按苏人发〔2003〕9号文件取得机关事业单位技术工人继续教育证书,并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培训合格的。
3.2002年底前取得政府人事部门核发的技术等级岗位证书并符合下列年限条件的技术工人,可申报升级考核:工作年限20年(年限计算到2007年,下同)并在本等级工作满5年的中级工,可申报高级工的考核;工作年限10年并在本等级工作满5年的初级工,可申报中级工的考核;2006年底前学徒期满转正定级的,或未考取技术等级以及由普通工种岗位转换到技术工作岗位的工人,可申报初级工的考核。
4.升级考核中,凡1978年以后参加工作的工人,申报高级工需具有高中文化程度或取得人事部门颁发的文化补习合格证书。
5.为了适应机关、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需要,结合单位实际,对于工作岗位已经变动或即将调整岗位的技术工人,经本人申请、单位同意后,可申报转岗的同等级工种培训。
6.放宽申报年限条件仍按有关规定执行。
三、升级考核的程序、办法
(一)升级考核的程序
1.符合升级考核条件的工人,由本人提出申请并填写《江苏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岗位升级考核审批表》(一式二份,见附表一,复印件无效),由工人所在单位及主管部门对其申报资格进行审核后,报同级政府人事部门和委托的培训单位。
2.各市、县在报名资格审查结束后,由各市将申报高级工考核的人员,按行业工种、等级状况等汇总上报省工考办备案。
(二)升级考核的办法
1.实行培训与考核分离。为统一标准,确保质量,实行培训与考核分别实施的办法,做到培训与考核分离。受人事部门委托培训的单位,只负责日常培训教学的管理工作,考核工作由政府人事部门组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