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汕头市专利保护和促进条例》的通知
(汕府〔2007〕40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
汕头市专利保护和促进条例》(以下简称
《条例》)已于2006年12月19日经汕头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并于2007年1月25日经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批准,自2007年4月1日起施行。
《条例》的颁布实施是我市法制建设在专利保护和促进工作方面的一项重大举措,对于保障专利权人合法权益,鼓励发明创造及其推广应用,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和建设创新型汕头,均具有重要意义。为贯彻实施
《条例》,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切实做好学习、宣传工作
建设创新型国家是党中央、国务院提出的一项重大战略决策,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也先后就此问题作出重要部署,提出具体要求。建立健全专利保护与专利促进制度,大力提高专利权创造、管理、保护、运用能力,是建设创新型国家的必然要求。近年来,为建设创新型城市,我市积极开展专利保护与专利促进工作,积累了一定的实践经验并取得一定成绩,2006年被列为国家知识产权试点城市。
《条例》作为我市专利保护与专利促进的地方性法规,其颁布实施,对帮助和引导单位和个人在经济活动中遵循国际专利规则,增强我市自主创新能力和企业核心竞争力,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建设创新型汕头,将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
各地各部门要从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出发,充分认识贯彻实施好
《条例》的意义,将
《条例》的学习宣传纳入普法计划和年度法制宣传教育计划,务使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认真学习
《条例》,准确把握
《条例》的主要内容和精神实质,熟悉掌握
《条例》的各项规定和要求,从而形成有利于
《条例》实施的良好舆论氛围。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要制订切实可行的学习宣传方案,面向机关、团体、学校、企业、社区和农村,深入开展形式多样、内容丰富、效果明显的学习宣传活动;广播电视、报纸等新闻媒体要及时刊登
《条例》内容;其他有关职能部门、行业组织以及企事业单位等也要结合各自工作实际,举办有特色、收效好的学习宣传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