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驾驶人员在值班时严肃认真,服装整洁,精力集中,加强了望,谨慎驾驶,不做与值班无关的事情;
(二)驾驶室内各种航行设备、资料、仪器以及开关等不准无关人员动用、翻阅,并按有关规定正确使用,专人妥善保管;
(三)船舶在航行中严格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避碰规则》和库区定线制航行管理规定;
(四)驾驶人员按规定及时掌握航道、航标、航行信号、水文、气象、来往船舶动态和周围环境,结合本船操纵性能,采取一切有效措施确保船舶航行安全并做好航行日志的记载;
(五)驾驶人员按规定检查本船号灯、号型、旗号、操纵设备、助航仪器并做好检查记录,确保其处于正常状态;
(六)船舶在航行中,当班驾驶人员遇下列情况应当果断采取措施,并立即报告船长:
1、因能见度不良无把握继续航行时;
2、对通航条件有疑虑时;
3、遇雷雨大风威胁航行安全时;
4、发现遇险信号和各种危及航行安全的可疑物时;
5、主机、舵机或其他主要的操纵设备及助航仪器发生故障时;
6、发生碰撞、触礁、搁浅、火警、人员落水或船舱进水等情况时;
7、出现危及航行安全的其他情况时。
(七)驾驶部交接班人员应提前15分钟到达驾驶室,熟悉情况,并按照交接班有关规定,做好接班前的准备工作。具体包括:
1、船位、航向、航速、水位、水流、气象等情况;
2、号灯、号型、旗号、声响设备及助航仪器状况;
3、本船吃水及操纵性能;
4、航行通电、通告及船长指示;
5、来往船舶动态;
6、无线电话联系情况及与航行中船舶双方已明确的会让意图;
7、有关航行安全的情况;
8、本班内发生的重要事项及下一班需要继续完成的事项。
(八)驾驶部人员遇下列情况暂不交接:
1、正在避让或处理紧急事情时;
2、正在通过大桥、危险航道、进出船闸或正在改变航向时;
3、接班驾驶员对交接事项不明或有疑虑时;
4、交接班时间已到但无人接班时。
第十三条 轮机部必须做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