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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财政局等部门关于贯彻落实湖北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管理办法意见的通知


  四、本市及各县市区财政拨款的机关、社会团体和事业单位应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由同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核定,同级财政代扣。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和其他经济组织,由同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按照规定权限负责核定和征收。

  五、机关、团体和事业单位,将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列入399类99款“其他支出”科目。

  六、本市行政区域内所有企业(武汉铁路局所属单位除外)应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由同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核定,地税局代征。其中,本市城区(夷陵区除外)企业应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由市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统一组织核定,市地税局直接组织征收。

  七、本市及各县市区财政、地税、人行、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在征收程序上既要严格执行省有关规定,又要结合本地实际充分利用财政、地税、人行的网络和资源,做到互相支持、通力协作、优势互补、分工不分家,尽量减少征收环节和层次,提高工作效率,为用人单位提供优质服务,确保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核定、征收、入库顺利进行。

  八、本市及各县市区财政、地税、残联要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工作纳入目标管理进行考核。

  九、各级劳动、人事、统计部门在组织年度统计报表时,要积极协助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督促用人单位填报《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表》等年审资料。财政、编制、地税、劳动、人事等部门应当准确提供各自掌握的用人单位情况和同级在职在编职工人数,为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年审和核定提供有效依据。

  十、本市及各县市区财政、残联要制定和完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办法》,经同级政府批准后实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情况应按年度在当地公布,自觉接受审计监督和社会监督。同时由财政部门牵头,组织地税、残联等部门,每年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管理及使用情况进行一次专项检查。对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依照鄂财综发〔2005〕39号文件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的规定处理。

  十一、对既不安排残疾人就业,又拒绝缴纳或不足额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用人单位,由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报请同级政府残疾人工作(协调)委员会或残疾人联合会批准,依法进行处理,直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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