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居民代表280名,占23.33%。其中各区和宜昌开发区社区居民代表各20名,共120名;县市城镇和乡村居民代表各10名,共160名。
8、特邀代表30名,占2.50%。其中市委督查室、市政府督查室、市纠风办、市信访局、市文明办、市经济责任审计局、市公安局治安支队、市检察院举报中心、市督查中心等单位工作人员各2名,共16名;三峡日报社、宜昌三峡电视台、宜昌人民广播电台、三峡晚报社新闻记者各3名,共12名。
(二)满意度测评组织。
1、测评。印制群众满意机关测评表,设“满意”、“基本满意”、“不满意”3个选项,分送测评代表测评打“√”。
2、计分。按照“满意”票、“基本满意”票、“不满意”票分别占100、60、0权重,加权求和计分,满分为100分。计算公式如下:
测评分=(满意票数×100+基本满意票数×60+不满意票数×0)÷该部门和单位有效票的得票总数
3、排序。各组按照测评得分,分别由高分到低分进行排序。市委办公室、市人大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和市直机关工委只参加测评,不参加排序。
(三)综合评定。
根据群众满意度测评排序,按照相同的比例取各组名次排前的部门和单位,共计20个为群众满意机关。当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部门和单位,不得评为群众满意机关: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政治事故、社会事件或治安案件,超计划生育,领导班子成员违法违纪受到党纪、政纪处理,机关工作人员严重违法违纪受到留党察看以上处分人数超过3‰,市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列为末位。
四、评选结果的运用
(一)将群众满意机关的评选排序,作为市委评价被评单位及其领导班子的重要参考依据。
(二)被评为群众满意机关的部门和单位,由市委、市政府予以通报表彰,颁发奖牌,并享受原最佳文明机关的物质奖励。
(三)群众满意度测评不满意率超过20%的单位不得评为当年的文明机关。
(四)参加测评、不参加排序的部门和单位,依照其测评得分,比照所在组同类部门和单位享受相同的物质奖励。
(五)汇总群众满意度测评中反映的具体意见,经梳理并报市“双争”活动领导小组审查后,向所涉及的被评部门和单位反馈,督促其有针对性地加强机关作风建设,不断改进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