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阶段,规范、完善、签定土地承包合同(2007年9-11月)。
在对各种土地承包合同逐份进行全面清理、审查的基础上,依据建立的土地承包台账,签定统一、规范的承包合同。原来合同比较规范、且与实际承包地块相一致,又符合法规政策的,可以在原来合同上加盖乡(镇)经管站审核公章,保留原合同;若原来合同不符合上述要求的,或者没有签定承包合同的,必须重新签定新的承包合同;平均承包到户的土地,承包期限一律30年;为了方便工作,少留后遗症,可以从第二轮土地承包时间开始统一计算30年时间(具体计算时间,由县区统一确定,报市农村土地承包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为规范管理,所有新签定的土地承包合同一律由市农业局统一设计,统一内容,统一格式,统一印制。合同的审核、补签、续签等工作,由乡(镇)组织力量统一进行,县(区)抽调力量进行指导。所有合同的审核、补签、续签等工作结束之后,以县(区)为单位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方能转入发证阶段。
第四阶段,换发补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2007年12月底之前)。在完善土地承包合同的前提下,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发放工作由县(区)统一安排,分乡(镇)组织,由各村进行。证书的需要数量,以县(区)为单位向省农业厅申报,由省农业厅统一套印县(区)政府公章印制。每个证书工本费10元,以县(区)为单位收足,缴入省财政专户。证书的填写工作,由乡(镇)政府统一组织人员依据承包台账进行,全部实行微机打印。原则上统一使用新的证书。填写完毕后,由党支部和村委会负责发放到户。各级的发放、领取必须登记造册,责任到人,领取证书的当事人必须签字盖章。各户的证书号码必须准确无误,必须输入微机。领取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农户,应同时将旧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交回县区农业部门注销。因故不能交回的,应注明原因,自领取新证之日起旧证自动作废。凡是作废的证书,必须公告。
三、严格掌握政策,落实法律法规
(一)严格落实农村土地承包法律法规,把土地承包期延长30年的政策落到实处。要严格界定发包土地的范围,对适宜家庭承包的各类土地(包括超出5%的机动地),都要按照均田制的原则发包到户;农户土地承包期不足30年的,一律延长至30年;目前没有机动地的,不得再留,所留机动地不足5%的,不得再增加;要严格“四荒”地(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的界限,不得将适宜家庭承包的土地以“四荒”的形式对少数人发包;对适宜家庭承包的“四荒”地,应优先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对继续实行“两田制”没有纠正的、对超出5%的机动地、对少数人以权谋私多占集体土地的,要先落实政策,再签定合同和发证。在合同签定和证书发放完成以后,在承包期内要坚决落实“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的政策,要严格禁止在承包期内随意收回农户承包地、擅自违规调整承包地、违背农民意愿强行流转农户承包地等违法违规行为。不能以村规民约为借口不执行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通过这项工作,对各种地方性规定和有关村规民约进行一次清理。所有地方性规定和村规民约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对违背国家法律和政策的,必须立即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