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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委办公厅、湖北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全省煤矿整顿关闭工作的意见


  劳动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煤矿从业人员就业准入监察执法,保证煤矿职工全员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监督;对煤矿整顿关闭不力,失职渎职等行为严肃查处;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煤炭整顿关闭工作。

  组织人事部门要将整顿关闭非法违法煤矿工作、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各级党政干部政绩重要内容进行考核,并与年度考核和干部选拔任用挂钩。

  四、工作措施

  (一)加强领导。关闭整顿非法违法煤矿工作由省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市(州)、县、乡镇人民政府分级负责;各行政主管部门严格履行职责,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煤矿。

  (二)建立联合执法机制。安全监管、煤矿监察、国土资源、经委、工商、公安、电力等有关部门要互相配合,联合执法,并定期开展督查活动。各部门要按照各自的职责搞好经常性执法检查;有关部门对煤矿依法作出责令停产整顿、停止建设、吊销有关证照等行政处罚决定后,要及时报告同级人民政府,通知相关部门,并向上一级部门报告。有关部门接到通知后,必须采取相应协管措施。发现煤矿严重违法应当予以关闭的,要及时报告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政府接到报告后,应当在7日内依法作出关闭矿井的决定,并组织有关部门立即采取相应的关闭措施。各地要建立整顿关闭工作联席会议制度,每季度召开一次工作会议,通报工作情况,协调解决整顿关闭工作所遇到的问题,建立高效、协调运转的工作机制。

  (三)严格目标考核。各地要建立整顿关闭非法违法煤矿工作目标责任制,并纳入综合责任目标进行考核。凡是未完成整顿关闭任务的、非法煤矿发生死亡事故的,本县(市、区)辖区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事故或一次死亡10人以上事故的,同级政府当年不能评优评先。县(市、区)一年内发生2起重大事故的,党政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及有关部门领导年度考核不能评为优秀等次;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事故的,县(市、区)党政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及有关部门领导2年内不予提拔。

  (四)严肃追究责任。

  1、县(市、区)辖区内一个月中发现有两处或者两处以上非法煤矿、乡(镇)辖区内发现有非法煤矿并且未采取有效制止措施的,对县级人民政府、乡(镇)政府的主要负责人以及负有责任的相关负责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非法煤矿发生死亡事故的,从重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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