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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委办公厅、湖北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全省煤矿整顿关闭工作的意见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加强矿业秩序的整顿和规范,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煤炭资源整合方案,优化煤矿布局;规范采矿权转让,严格采矿权与探矿权的审批管理,严格控制扩界审批,审批之前征求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煤炭行业主管部门的意见;及时巡查发现并坚决制止未取得勘查许可证进行煤炭资源勘查的行为和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非法煤矿,严肃查处越界、滥采乱挖行为。

  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要加强煤炭工业的行业指导,实施煤炭产业政策,关小上大;严格煤炭生产许可证管理;依照煤矿建设程序,严格基建和改扩建项目审批,审批之前征求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的意见,严肃查处未经批准擅自基建、改建、扩建的矿井;要严格按照瓦斯等级鉴定和通风能力、生产能力核定工作程序和标准做好核定工作;要严格煤矿劳动组织、采掘计划管理,严肃查处超能力生产的矿井;严禁非法违法煤矿生产的煤炭进入市场流通。

  煤炭安全监察机构要认真履行煤矿安全的“国家监察”职责,对各地、各相关部门不依法履行职责的情况下达监察意见,对煤矿安全规划的编制和执行提出指导性意见,对煤炭建设项目立项、采矿权审批、扩界审批提出意见和建议,加强煤矿安全的重点监察、专项监察和定期监察,及时查处煤矿各种违法行为,严格煤炭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严格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与发证,严格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及竣工验收,组织查处煤矿事故,认真落实责任追求的规定。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认真履行煤矿安全生产的“地方监管”和综合监管职责,制定并认真执行煤矿安全规划,加强煤矿安全的日常监管,加强对煤炭资源勘查单位的安全监管,严肃查处煤矿生产和建设中的违法行为,认真落实风险抵押金制度、安全费用提取等制度,切实抓好停产整顿措施落实,严格验收标准,及时提请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矿井。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煤矿工商营业执照的管理,对无照经营或证照过期的煤矿依法查处,对有关部门移送的非法违法煤矿依法吊销执照。

  公安部门要加强对煤矿火工品购买、运输、储存和使用过程的监管,严禁向非法违法煤矿批供火工品,严厉打击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和使用火工品的违法犯罪行为,对停止整顿的矿井要按照整顿方案限量提供火工品并严密监控。

  供电部门要加强煤矿供电管理,严禁为非法煤矿供应电力。对政府决定关闭的矿井必须切断电源,拆除电力设备设施;对停止整顿的矿井要按照整顿方案限量提供电力并严密监控,发现超过限用电量时,要及时报告当地政府,并依法采取限电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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