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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委办公厅、湖北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全省煤矿整顿关闭工作的意见


  4、严格行政处罚。凡煤矿发生安全生产死亡事故的,一律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最高限额给予行政处罚。对死亡矿工家属的实际赔偿费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计算,计算后每人赔偿额不足20万元的按20万元赔偿,超过20万元的按计算赔偿额赔偿。煤矿无力赔偿的,对矿井依法进行拍卖,赔偿费从拍卖所得中支付。凡在限期整改、停产整顿期间发生重特大责任事故的矿井,一律予以关闭。

  (五)规范煤矿建设项目“三同时”的监管。新建、改扩建、技改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凡矿井安全设施设计未经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核准的不得施工;严格工期管理,超过设计工期半年仍未完工申报验收的,予以关闭;严格竣工验收程序和标准,验收不合格的煤矿只给一次整改机会,限期不能通过验收的,予以关闭;未经验收合格,并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的,不得投产。

  (六)推进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在全省广泛开展创建安全质量标准化矿井活动,新改扩建矿井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必须达到市级以上安全质量标准化要求。发生死亡事故的矿井,一律停产整顿,经整顿验收达到安全质量标准化要求后,方可恢复生产。

  三、工作指责

  (一)各市、州、县人民政府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对本行政区域内煤矿整顿关闭工作全面负责,组织协调有关部门落实各项政策措施,确保取得预期成效。要建立非法违法煤矿巡查监控责任网络,及时发现并严厉打击非法违法行为;要制订各部门执法考核制度,认真督促检查,确保执法到位;要严格把关,对整顿验收不合格、没有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煤矿,及时作出关闭决定并组织实施。

  (二)在整顿关闭非法违法煤矿专项行动和日常监管中,国土资源管理、煤炭行业管理、煤炭安全监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必须依法履行监管、监察职责,及时发现辖区内非法违法煤矿并向县级人民政府及上一级主管部门报告,依法采取相应的措施。公安、供电、工商、劳动保障、纪检监察、组织人事等部门要全力支持配合,确保执法到位。

  发展与改革部门要进一步明确煤炭发展产业政策,将煤炭安全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整体规划;严格煤炭建设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规划、计划、审核工作,核准之前征求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的意见;平衡下达全省煤炭年度生产指导性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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