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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委办公厅、湖北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全省煤矿整顿关闭工作的意见

湖北省委办公厅、湖北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全省煤矿整顿关闭工作的意见
(鄂办文[2006]20号 2006年3月23日)


  为了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煤炭产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就切实抓好全省煤矿整顿关闭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目标

  (一)控制和减少煤矿数量。统筹规划,调整布局,提高规模,到2008年底,全省煤矿总量控制在500家以内。

  (二)改善煤矿安全生产条件。所有从事煤矿生产的企业必须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取得合法证照,提高办矿安全水平,到2008年底,全省60%以上煤矿实现安全质量标准化。

  (三)打击非法煤矿和煤矿的违法生产行为。坚决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及按国家有关规定必须关闭的矿井,坚决打击非法煤矿和煤矿的违法生产行为。

  (四)预防煤矿各类事故特别是重特大事故的发生。力争“十一五”期间,我省煤矿不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事故,百万吨死亡率、死亡人数年均下降5%。

  二、工作重点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煤矿必须予以关闭:

  1、无证或法定证照不全的;

  2、威胁村庄、重要建筑设施安全的;

  3、地质灾害区域内的;

  4、布局不合理、矿界内资源已枯竭的;

  5、不具备煤矿安全生产条件,未能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6、经停产整顿验收不合格的;

  7、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湖北煤矿安全监察局公告关闭的;

  8、煤矿新、改、扩建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安全专篇)未经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审查批准,擅自施工,发生死亡事故的;

  9、以探矿、开采其他矿种等名义生产煤炭的;

  10、越层越界开采没有立即退回矿界内进行永久性密闭的;

  11、关闭后死灰复燃的;

  12、县(市、区)人民政府责令关闭的。

  凡是决定关闭的矿井,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必须发布关闭矿井公告,提请有关颁证机关吊销(注销)相关证照,组织拆除生产设备设施,收缴火工品,炸封井筒,平整井口场地,进行现场拍照,填报“关闭矿井报告单”,连同关闭矿井影印材料上报省安委会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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