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泰安市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泰政办发[2006]4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市属及以上驻泰各单位:
《泰安市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六年十二月十八日
泰安市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和管理,促进城市污水处理产业化发展,提高城市污水处理水平,根据《山东省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泰山区、岱岳区、市高新区、泰山景区范围内城市污水处理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
第三条 使用公共管网供水和自备水源(包括自备井和从河道水库取水)向城市排水设施(包括接纳、输送城市污水、废水和雨水的管网、沟渠、河渠、泵站、起调蓄功能的湖塘以及污水处理厂)排放污水、废水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用户),应依照本办法缴纳污水处理费。
排污者向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污水、缴纳污水处理费用的,不再缴纳排污费。
第四条 污水处理费属于政府非税收入,全额纳入市级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取的污水处理费,使用统一非税收入票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免征增值税、营业税。
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均不得违规减免污水处理费,确需减免的应报经市政府批准。
第五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污水处理费的征收,市城市排水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征收和日常管理工作。
市财政、物价、环保、水利、审计、监察、市高新区、泰山景区等部门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征收和管理工作。
第六条 污水处理费的具体征收标准由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污水处理厂和排污管网、排污泵站等设施的建设、运行和维护成本,按照保本微利的原则提出意见,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