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宜昌市委办公室、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推进争创全国文明城市工作的通知
(宜办发[2006]21号)
各县市区委、县市区人民政府,军分区党委,市委各部委,市级国家机关各委办局,各人民团体,中省在宜企事业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全市争创全国文明城市工作动员大会和市委、市政府《关于争创全国文明城市工作的意见》(宜发〔2006〕5号)精神,现就进一步推进争创全国文明城市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立争创全国文明城市联席会议制度。市文明委每季度召开一次争创全国文明城市工作联席会议,相关创建责任单位参加,听取督查组情况汇报,通报工作进展情况,研究解决争创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二、成立争创全国文明城市督查工作专班。按照“以块为主、条块结合,责任近似,相对归类”的原则,将创建责任单位归并成五个组,相应成立五个督查工作组。每季度开展一次督查,并将督查结果在全市通报。
三、制定工作方案。由各创建责任单位对照《全国文明城市测评体系》和《全国文明城市测评操作手册》要求,按照《宜昌市争创全国文明城市重点工作责任分解方案》和《宜昌市2006-2008年度争创全国文明城市工作细化责任分解方案》的责任分工,认真制定本部门、本单位《2006-2008年度争创全国文明城市工作实施方案》,报市文明委审核备案,并作为督查考核的重要依据。
四、实施“一把手”年度目标考核制。今年,城区各区委政府和市直部门应对年度“文明城市创建工作”进行专项总结,并报市文明委审核备案。从2007年开始,把争创全国文明城市工作纳入城区党政领导班子和市直部门“一把手”年度目标考核内容,进行专项考核。
五、实行责任诫勉。对本地本单位创建工作落实不力,严重影响争创全国文明城市工作进展的城区和部门主要负责人进行诫勉谈话。诫勉谈话的名单(包括存在的主要问题)由创建办提出,经市委批准后,由市委组织部实施。
六、加强创建宣传。各新闻单位要围绕争创全国文明城市的目标,制定三年宣传工作方案,开辟“文明宜昌”专栏、专题,采取多种有效形式,宣传文明城市创建动态、活动、典型经验等,营造良好舆论氛围。各创建责任单位和各区要结合实际,采取印发宣传资料、举办群众性文化宣传活动等形式,切实加强社会宣传,广泛动员干部群众积极参与争创全国文明城市活动,努力形成全民参与的良好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