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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改进和加强政务工作若干规定的通知

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改进和加强政务工作若干规定的通知
(泰政办发[2006]5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市属及以上驻泰各单位:

  《关于改进和加强政务工作的若干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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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OO六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关于改进和加强政务工作的若干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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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国务院和省、市政府加强政府自身建设推进政府管理创新的要求,现就改进和加强政务工作做以下规定:

  一、需要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决定的事项,有关部门事先应协商一致。提交会议的材料要简明扼要、突出主题,提出的建议和措施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汇报上级会议精神,要着重汇报我市贯彻意见。议题材料字数控制在2000字以内,最长不超过3000字,汇报时间一般不超过15分钟。会议纪要只记述会议确定的事项。

  二、严格控制会议数量,合并内容相近的会议,提倡电视会议、专题会议和现场会议。市政府领导在电视电话会议上的讲话一般控制在40分钟以内,在工作会议上的讲话一般不超过1.5小时;安排的交流发言材料,主办部门要严格把关,注重突出特色,发言单位一般不超过5个,每个发言时间一般不超过8分钟。

  三、上报市政府的请示、报告,必须以正式公文上报,由市政府办公室按程序统一运转,不得以《呈阅件》、《请阅件》、信函等非正式公文形式报送,不得直接报送市政府领导个人,不得多头报送。市直各部门、单位的综合性工作报告主报分管副市长阅示,抄报市长;专题请示、专项工作报告报分管副市长阅示。上报市政府的公文均要由主要负责人签发,标题要一目了然,内容要详略得当、表述清晰、准确无误。综合性工作报告字数一般不超过2000字,专题性工作报告字数一般不超过1000字。对不符合要求的,市政府办公室退回呈报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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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专题工作部署的公文由分管副市长签发,重要专题工作部署和综合类的公文报经分管副市长提出意见后由市长签发。未经市政府同意,市政府部门、单位不得擅自对下级政府行文部署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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