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农村应急性动物防疫队伍的通知
(泰政办发[2006]5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直属机构:
为切实搞好农村基层应急性动物防疫队伍建设,强化基层动物防疫工作,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建立农村应急性动物防疫队伍的通知》(鲁政办发〔2005〕86号)精神,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尽快在我市建立村级应急性动物防疫员队伍,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凡有畜禽养殖的行政村都要根据村庄大小和畜禽养殖规模配备1-2名兼职动物防疫员。村级防疫员原则上从现有登记在册的动物防疫人员中通过考试、考核选聘,也可从畜禽饲养大户或者村委委员中选聘。选聘的村级动物防疫员需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或从事与畜牧兽医相关工作两年以上;身体健康,年龄20-50岁之间;熟悉当地畜禽养殖情况,有一定的群众基础和防疫工作能力。具体选聘工作由畜牧部门按有关程序进行。
二、村级动物防疫员可给予适当误工补贴,具体补贴标准由各县(市、区)自定,一般掌握在每人每年500-600元。市财政对村级动物防疫员的误工补贴给予适当补助,具体补助标准为:泰山区、新泰市、肥城市、高新区、泰山景区每村每年150元,岱岳区、宁阳县、东平县每村每年200元。各级各有关部门应及时将补助资金配套到位,并切实加强对村级防疫员补助经费的检查、监督,确保专款专用。
三、村级动物防疫员的考核管理。村级动物防疫员协助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做好本村的动物防疫和防疫监督工作,服从乡镇防疫监督机构的管理。村级防疫员实行聘用合同制,被聘用者由县(市、区)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统一培训后持证上岗,聘期3年。每年年终由县(市、区)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对村级防疫员进行综合考核。考核合格的继续留用,不合格的予以辞退。
四、各级要进一步加强对农村应急性动物防疫工作的监督和指导,加强有关人员业务培训,提高整体素质,增强应对重大动物疫情的能力。
附件: 1. 泰安市村级动物防疫协议书(略)
2. 泰安市村级动物防疫员审批表(略)
3. 泰安市村级动物防疫员汇总表(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