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强化种子市场监管,严把种子企业市场准入关。 严格执行“先证后照”,按照法定条件和有关规定办理种子企业证照。对达不到法定条件和有关规定以及政企、事企不分的,严禁核发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对资质条件不再符合发证要求的,依法撤销其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有关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加强对种子广告的管理审查,严禁发布虚假广告。同时,进一步加强对种子企业的监督检查,建立种子生产、经营资质跟踪检查和种子生产基地跟踪落实制度,严格商品种子管理。商品种子要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有关品种审定、新品种保护、质量要求、加工包装、标签标注等规定以及生产经营转基因种子的要求。要逐步建立“缺陷种子召回制度”和品种退出机制,加强种子市场监管,依法及时查处生产、经营假、劣种子等违法犯罪行为。要加强对种子质量市场监督抽查的力度,认真落实种子质量标签制度。通过以上措施,逐步构建从种子科研、推广到经营诚信互保、运作规范和市场依法监管的长效机制,确保全市农业生产安全,保护广大农民利益。
(四)分步实施,确保种子管理体制改革顺利进行。 种子管理体制改革政策性强,涉及面广,事关改革稳定发展大局,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领导,明确任务,落实责任,真正把种子管理体制改革工作落到实处。
根据我市实际,全市种子管理体制改革大体分三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从现在起至2007年1月底,为组织动员和方案制定阶段,各县(市、区)要根据市种子管理体制改革领导小组要求,相应成立组织领导机构,完成改制实施方案制定工作,搞好宣传发动。
第二阶段,从2007年2月至5月底,为改革全面铺开阶段,按照各项改制程序,全面完成各级种子管理体制改革任务。其中,市属种子生产经营单位要在2007年2月底前完成改制任务。根据鲁政办发〔2006〕98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市农业局所属的种子企业泰安市齐鲁种子中心(原泰安市种子公司),要在清产核资的基础上,将人、财、物等生产要素整体移交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管理。
第三阶段,从2007年5月底至6月底,为总结验收阶段,在各县(市、区)自我检查和验收的基础上,市里组织统一检查和验收。
种子管理体制改革工作期间,各县(市、区)要分阶段向市种子管理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政企脱钩进展情况,市种子管理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将根据工作进程,不定期进行督导检查。2007年6月底之前没有完成政企分开的种子生产经营机构,自2007年7月1日起,不得从事种子生产经营活动,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再向其核发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再核发营业执照或办理年检,金融机构不得提供贷款,发展改革、财政、农业等部门不得安排项目和提供资金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