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乡镇人民政府是乡镇渡口、渡船和农用船舶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的主体责任单位,乡镇主要领导为第一责任人。要实行渡口安全员制度,切实加强渡口渡船的日常管理,积极协助有关监督执法部门加强执法监督。要加大对渡口渡船经营者的宣传教育力度,督促其建立健全安全责任制,严禁非法渡运和非法载客。
(三)各级交通、港航部门要加强对渡口行业管理工作的指导,强化对渡船经营资质和渡口经营秩序的监管,配合地方政府加快渡口改造达标,努力改善渡口渡运条件。
(四)宜昌海事局、三峡海事局和地方海事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渡口渡船渡运的安全监管工作,加强渡船和船员的安全管理和渡船渡运的安全监督,督促船舶经营者进行安全隐患整改。
(五)农业渔政部门要加强对渔船的行业监管,严禁渔船载客渡运。旅游、体育等相关部门要加强各自行业水上交通工具的管理,严禁旅游、体育用船等载客渡运。
(六)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加强对当地渡口渡船安全管理的指导和监督,做好综合管理协调工作,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加强渡口渡船的安全管理。
三、规范渡口渡船设置经营审批程序
(一)渡口的设置与撤销。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和宜昌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印发的《宜昌市乡镇船舶管理规范》的有关规定,渡口设置由设置单位或个人向当地乡镇人民政府申报,并填写《渡口设置审批表》,经县市区有关部门审查通过后,由县市区政府批准。审批前,应征求辖区的港航、海事机构和城市规划部门意见。港区内渡口设置还应符合城市整体港口规划。渡口撤销应按上述规定程序办理。
(二)渡船经营资质以及航线的审批。由船舶公司或船主申请,经当地的港航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取得渡口渡运经营资质,并依据港航部门批准的航线和停靠点运行。渡船经营及航线审批前,辖区的海事部门应出具相应的安全审核意见。跨行政区域的渡运航线审批,由申报方的港航部门会同对方港航部门审核,报上一级港航部门审批。
(三)宜昌市主城区渡口渡船管理体制。宜昌市主城区长江沿线辖区的渡口设置或者撤销分别由西陵区、伍家岗区、点军区人民政府负责,明确有关部门和指派专人负责管理辖区渡口渡运企业(船主)。主城区原来由宜昌市城市客运管理处负责的渡口、渡船、渡运航线的行业管理统一移交给宜昌市港航管理局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