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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渡口渡船安全管理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宜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废止、失效和继续施行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11月22日,实施日期:2010年11月22日)废止

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渡口渡船安全管理的通知
(宜府办发[2006]6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宜昌开发区管委会: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全市渡口渡船安全管理,维护水上交通秩序,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和《湖北省乡镇船舶安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作如下通知:

  一、高度重视渡口渡船安全管理工作

  渡口渡船安全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各级政府和有关管理部门必须充分认识加强渡口渡船安全管理工作的重要性,认真贯彻落实胡锦涛总书记在中共中央政治局第30次集体学习时发表的关于“坚持以人为本、关注安全、关爱生命,切实把安全生产工作抓细抓实抓好”的重要讲话精神,高度重视渡口渡船安全管理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进一步理顺渡口、渡船、渡运管理体制,建立健全水上交通安全管理责任制,不断加大渡口渡船管理工作力度,努力打造“平安渡”,让群众坐上“放心船”,确保全市渡口渡船运行的安全稳定。

  二、进一步明确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职责

  各级政府、各行业主管部门和安全监管部门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要建立以县乡政府负责制为核心,行业主管部门管理为基础,海事执法机构监督为保证的渡口、渡船营运安全生产管理机制。

  (一)县市区政府对辖区渡口渡船渡运安全管理负总责。要实行分管领导责任制,加强对辖区渡口渡船管理的统一领导,进一步规范渡口设置和撤销审批程序,明确辖区内各相关部门管理职责。要加强辖区渡口的统一规划和建设,落实渡口渡船更新改造和收入困难渡口渡船的补助专项资金,配合全国渡口改造达标工作,切实改善渡口渡船设施。有条件的县市区要加快以桥代渡的改革步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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