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中心城区淘汰燃煤锅炉实施方案的通知
(宜府办发[2006]59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宜昌开发区管委会,各大中型企业,各大中专学校:
《宜昌市中心城区淘汰燃煤锅炉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六月十九日
宜昌市中心城区淘汰燃煤锅炉实施方案
(2006年6月)
为加强对中心城区燃煤污染的控制,进一步改善中心城区大气质量,降低酸雨发生频率,营造整洁卫生的城市环境和优美舒适的人居环境,努力把宜昌建设成为世界水电旅游名城和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在中心城区限制燃煤的统一部署,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实施范围
中心城区淘汰燃煤锅炉的范围是:西陵区(含葛洲坝集团)、伍家岗区、点军区、猇亭区、宜昌开发区东山园区、夷陵区城市建成区。
二、工作目标
(一)自本方案印发之日起,实施范围内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及经营业主均不得新建燃煤锅炉。
(二)自2008年1月1日起,实施范围内禁止使用燃煤锅炉(热电厂除外)。在此之前,各拥有燃煤锅炉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及经营业主,必须根据本实施方案规定的区域和时限,自行改造燃煤锅炉,改用天然气或其它清洁燃料。
三、进度安排
(一)2006年9月30日前淘汰市第一人民医院等10家单位的燃煤锅炉(名单见附件1)。
(二)2006年12月31日前淘汰市中心人民医院等10家单位的燃煤锅炉(名单见附件2)。
(三)2007年12月31日前淘汰经纬纺机宜昌纺机分公司等7家单位的燃煤锅炉(名单见附件3)。
(四)点军区、猇亭区、夷陵区、葛洲坝集团及宜昌开发区东山园区城市建成区内的燃煤锅炉,在具备天然气通气条件后开始分批淘汰。
四、责任分工
(一)市环保局负责监督实施中心城区0.5蒸吨以上燃煤锅炉的限期淘汰工作。对超过淘汰限期仍在继续使用燃煤锅炉的,依法予以拆除或没收燃煤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