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整顿活禽经营市场秩序加强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工作的通知
(新政办[2007]7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市场监管,整顿和规范活禽经营市场秩序,做好流通环节的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工作,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整顿和规范活禽经营市场秩序加强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工作的意见》(豫政办〔2006〕114号)要求,现通知如下:
一、各县(市)、区政府及有关职能部门要高度重视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工作,把整顿活禽经营市场秩序当作防控工作的关键环节来抓,认真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整顿和规范活禽经营市场秩序加强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工作的意见》。工商、畜牧、商务、卫生、城管等部门要各司其职,固定专人负责,切实抓紧抓好。
二、各县(市)、区政府要组织工商、畜牧、商务、卫生、城管等部门加强对活禽经营市场的监管,定期进行检查。凡不具备市场开办条件的,要责令其暂停经营、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一律予以关闭。
三、严格活禽市场准入。商务部门要按照《
流通领域食品安全管理办法》(商务部2007年1号令)的要求,在活禽市场落实好五项管理制度,严厉打击违法屠宰禽类活动。工商部门对不具备活禽经营条件或违反有关规定的商户,要坚决取消其经营资格。畜牧部门要严格检疫、出证。卫生部门要保证从业人员的健康检查,做到持健康证上岗。城管部门要加强巡查,严禁在市场外经营活禽。
四、实行活禽集中屠宰交易制度。每个集贸市场最多确定一处活禽交易屠宰点,并设立明显标志。活禽屠宰经营户要实行挂牌经营,将有效检疫证明和当日的来源情况等事项在挂牌上公布。2007年8月31日前整顿到位,2007年9月份各县(市)、区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进行验收,2007年10月份市政府组织有关单位开展检查。
五、建立活禽市场定期休市制度。每个活禽市场每月至少确定一天为休市日,每年3月、10月为全市活禽市场集中轮休期,相邻的市场必须有一个市场休市,休市市场要占全部活禽市场的一半以上。休市期间,市场开办单位要组织对市场进行全面彻底地清洗、消毒。
六、实行定期抽检制度。畜牧部门要制订和完善对活禽经营市场高致病性禽流感及禽类产品安全的监测方案,定期对活禽及禽类产品、粪便、垫料等进行抽样检测。各县(市)、区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每月下旬要对辖区内活禽经营市场进行一次抽检。卫生部门每年要对市场高暴露人员进行两次医学监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