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彻底解决企业工资历史拖欠问题
企业是负责工资分配和解决工资拖欠的责任主体,各类企业应切实负起责任,自觉规范工资支付行为,依法按时足额支付职工工资。各县、市、区和市政府有关部门要在全面摸清情况的基础上,有针对性地采取措施,确保10月30日前彻底解决少数企业存在的工资历史拖欠问题。
对因企业生产经营困难产生的工资历史拖欠,要根据企业当前的生产经营状况,有针对性地采取不同办法和措施予以分类处理:对生产经营已经正常的企业,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督促其在与本企业工会和职工代表协商的基础上,制定具体清欠计划,并定期对企业落实清欠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停产半停产企业,要指导和帮助其通过清理库存物资、催收应收账款、盘活资产等方法筹集资金,逐步解决历史拖欠;对具备改制重组条件的国有、集体企业,要加大改制重组力度,结合理顺企业与职工的劳动关系,尽快解决历史拖欠;对长期停产、扭亏无望的企业,要采取依法关闭或破产,通过土地和其他资产变现等办法筹集资金,妥善安置职工并解决历史拖欠等问题;对自身确实无力解决历史拖欠的国有、集体企业,特别是“三无”(无厂房、无设备、无土地)企业,其主管部门负责依法解决工资拖欠问题,可通过系统内调剂资金解决,必要时由政府提供适当帮扶。对企业非因生产经营困难形成的历史拖欠、改制后企业、私营企业产生的拖欠,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大监察执法力度,责令企业限期补发拖欠工资,并支付相应的赔偿金。
对企业特别是建筑施工企业被举报或投诉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劳动保障、建设部门要督促企业尽快偿付。对因建设单位拖欠工程款造成的工资拖欠问题,劳动保障部门要会同建设等部门重点督办,妥善解决;对长期无法解决的拖欠工程款案件,要指导建筑施工企业通过司法程序解决。
四、进一步健全保障企业依法支付工资的长效机制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实施《山东省工资支付规定》(省政府令第188号),大力规范企业工资支付行为,督促企业严格遵守国家和省、市有关工资支付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按月足额支付职工工资或按劳动合同约定支付职工工资。要依法监督企业认真落实工资分配、工资指导线、最低工资三项基本管理制度,抓紧建立健全工资监控和欠薪报告制度,坚决杜绝前清后欠、边清边欠的现象,遏制产生新的工资拖欠。要加强对企业工资支付情况的动态监控,重点监控易发生欠薪的建筑施工、劳动密集型加工制造、餐饮服务等行业的企业工资支付情况,及时发现和消除企业拖欠工资的隐患。要积极推行工资保证金制度,对重点监控的建筑施工企业和发生过拖欠工资的其他企业,各级劳动保障、建设等部门应强制其在指定的开户银行按期预存工资保证金,实行专户管理,用于偿还拖欠工资。要指导企业进一步深化劳动工资制度改革,建立健全与现代企业制度相适应的工资分配制度,完善工资集体协商办法,形成人员能进能出、收入能增能减的合理用工和分配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