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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企业解决工资拖欠问题的实施意见

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企业解决工资拖欠问题的实施意见
(泰政办发[2007]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市属及以上驻泰各单位:

  为进一步推进我市企业解决工资拖欠问题,依法保障职工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解决企业工资拖欠问题部际联席会议关于推进企业解决工资拖欠问题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91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企业解决工资拖欠问题的意见》(鲁政办发〔2007〕2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解决企业工资拖欠问题的重大意义

  解决企业工资拖欠问题,事关广大职工切身利益,事关改革发展稳定大局。近年来,我市解决企业拖欠工资问题取得了重要阶段性成果,按期完成了省政府确定的三年基本解决历史拖欠的任务。但是,仍有部分企业历史拖欠的工资未解决,有的企业还存在边清边欠现象。各级各有关部门一定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解决工资拖欠问题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把这项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继续抓紧抓好。要把解决工资拖欠问题与深化企业改革和推进结构调整结合起来,与解决其他债务结合起来,加强工作协调、政策指导和监督检查,依法规范企业工资支付行为,进一步巩固我市解决企业工资拖欠问题工作成果,加快建立健全有效预防和解决工资拖欠问题的长效机制,坚决遏制产生新的工资拖欠,切实维护广大职工的劳动报酬权益。

  二、进一步明确解决企业工资拖欠的基本原则和目标任务

  (一)基本原则。 坚持立足企业、落实责任,突出重点、分类处理,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的原则。企业是解决拖欠工资的责任主体,政府及有关部门负责工作协调、政策指导和监督检查。

  (二)目标任务。 年底前,全部解决企业历史拖欠工资问题,建立完善预防和解决拖欠工资的长效机制,坚决遏制产生新的拖欠。

  (三)认定范围。 拖欠工资是企业应发而未按时足额发给提供正常劳动职工的工资。应发工资按照职工劳动合同约定或企业工资分配制度规定的职工工资标准(数额)计算。生产经营困难、经济效益下降,确无正常工资支付能力的企业,在征求企业工会或者职工代表的意见并向全体职工说明理由后,可相应降低工资支付标准或者延期支付工资。其中履行规定程序降低工资支付标准的,按降低后的标准计算应发工资,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延期支付工资不得超过30日,超过30日视为拖欠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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