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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泰安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跟踪审计实施细则》的通知

  (一)建设单位是否建立健全各项内控制度,如工程签证、验收制度、设备采购、验收、领用、清点制度、费用支出报销制度等;
  (二)项目有关单位是否认真履行合同条款,有无违法分包、转包工程;如有变更、增补、转让或终止,审查其真实性、合法性;
  (三)参与工程设计变更的有关论证会议、监督变更程序是否合规,变更内容是否真实,变更手续是否齐全;施工现场原始地貌数据和各项签证是否及时、完整、真实;
  (四)建设资金是否与资金筹集计划或投资进度相衔接,有无大量资金闲置或因资金不到位而造成停工待料等损失浪费现象;建设资金是否专款专用,是否按照工程进度付款,有无被挤占、挪用项目资金的行为;对往来资金数额较大且长时间不结转的预付工程款、预付备料款项要查明原因,防止出现超付工程款现象;
  (五)对建设单位关联企业所供设备、材料的价格审计,防止从中加价,形成不合理的经营利润;
  (六)对已购设备、材料不能使用于该工程的,要分析原因,并督促建设单位及时处理,避免造成损失;
  (七)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建设的同步性以及实施的有效性;
  (八)审查工程结算和工程财务资料,核对材料决算表,超、欠供材差计算是否正确、结算凭证是否真实合法;

  (九)对工程中期的计量支付或阶段工程结算,要复核工程进度,计算工程量,严格按照工程合同审查,并出具审核意见,防止套用建设资金。
  审计组在项目建设实施阶段,应按规定及时出具审核意见或阶段性审计结论,保障工程施工顺利进行。
  第二十二条 项目竣工决算及验收移交阶段跟踪审计的主要内容有:
  (一)项目概算执行情况,审查有无超出批准概算范围投资和不按概算批复的规定购置自用固定资产,挤占或虚列工程成本等问题;
  (二)工程成本核算及账务处理情况,审查是否符合《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的要求和有利于建设项目的管理及竣工决算的需要;
  (三)待摊投资情况,审查工程建设配套设施费支出、贷款利息和资金占用费是否真实,其分摊是否合理,有无挤占、挪用工程资金,已摊销的待摊投资是否真实、合理,投资决算报表中相关数据是否配比;
  (四)建设单位管理费情况,审查计取范围和标准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费用支出是否符合“节约”的原则,有无超出概算控制,是否真实、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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