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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泰安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跟踪审计实施细则》的通知

  第十六条 审计组在项目建设实施阶段,应积极主动介入,根据以下规定,提高审计工作效率,及时出具阶段性审计结论或审核意见:
  (一)审计组可根据需要在项目现场设立办公场所,与被审计单位建立定期联系制度,被审计单位根据工程进展情况,将工程资料、信息以工作联系单方式及时告知审计组;对建设过程中发生的对项目有重大影响的基础开挖、设备材料采购、隐蔽工程、重大设计变更、工程结算、交付使用等经济活动,被审计单位应随时用工作联系单通报给审计组。
  (二)审计人员应根据工作联系单的内容和工程进度,深入施工现场,对各参建单位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检查,对工程量进行复核,发现问题及时向被审计单位出具审计整改建议书,并做好跟踪审计记录。
  (三)审计人员应对被审计单位的整改情况进行跟踪检查,督促其落实,并收集相关资料,做好整改记录和审计阶段性结论意见。
  (四)审计人员应全过程参与工程设备、材料等采购工作,对采购活动实施审计监督,及时出具审计意见。
  (五)审计人员应利用摄像、录像、GPS等先进技术装备,对项目原始地理地貌进行测量取证,对隐蔽工程及其它重要环节等进行现场取证,为竣工结算提供可靠依据。
  第十七条 审计组应根据工程进展情况、计量支付和工程结算情况,适时进行监督和服务,尽量减少项目竣工阶段的工作量,将平时可以核定的审计工作量及审计内容最大限度地予以审核完成。
  第十八条 审计组应充分利用已出具的审核意见、阶段性审计结论等,进行下一阶段审计和竣工决算审计,最大限度地提高工作效率。
  项目工程竣工决算审计中,市审计机关应充分利用前期、中期的跟踪审计成果,及时汇总审计资料,全面、真实、客观地反映项目建设情况,并提交审计报告。
  第十九条 在跟踪审计过程中,根据项目进展情况,审计组应要求被审计单位及项目相关单位提供以下资料:

  (一)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含设计概算)、施工图设计(含施工图预算)及审批文件;
  (二)项目规划、土地使用批复文件、征地拆迁补偿及前期费用支付等资料;
  (三)招标文件、投标标书、中标通知书及有关会议纪要等;
  (四)项目设计、施工、监理等参建单位的资质证明及取费证书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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