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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泰安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跟踪审计实施细则》的通知

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泰安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跟踪审计实施细则》的通知
(泰政办发[2007]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市属及以上驻泰单位:

  《泰安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跟踪审计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七年三月十日

泰安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跟踪审计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的跟踪审计,提高审计效率,保障审计监督质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泰安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市政府令第10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项目跟踪审计(以下简称跟踪审计),是指审计机关依据审计法律、法规、规章等有关规定,按照规定程序和现代审计方法,对项目的前期准备阶段、建设实施阶段、竣工决算及验收移交阶段实施的全过程参与的审计监督活动。
  第三条 根据《泰安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规定,列入年度审计计划的重点审计项目进行跟踪审计的,适用本实施细则。
  省级及以上审计机关下达或授权的跟踪审计项目,有统一操作规程的,按其规程执行。
  第四条 跟踪审计工作应坚持独立、客观、公正,以审促建,监督与服务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实施跟踪审计在加强监督的同时,应充分体现服务功能,增强服务意识,提高服务水平。跟踪审计过程中,应服从整体,服务大局,坚持原则,尊重历史,实事求是地贯彻执行政府制定的有关拆迁政策和补偿标准;客观公正地处理国家、集体和个人利益关系,维护各方的合法权益;提高工作效率,及时出具审核意见,推进工程项目建设;及时向政府及有关部门反馈审计信息,发挥审计在经济发展和宏观调控中的促进作用。

第二章 跟踪审计程序

  第六条 市审计机关应根据年度市政府投资计划,按照突出重点的原则,结合市政府、上级审计机关的要求和有关部门的意见,确定年度跟踪审计项目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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