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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宜昌银监分局关于进一步推动全市银行小企业贷款业务发展意见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宜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废止、失效和继续施行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11月22日,实施日期:2010年11月22日)废止

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宜昌银监分局关于进一步推动全市银行小企业贷款业务发展意见的通知
(宜府办发[2006]5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宜昌开发区管委会:

  宜昌银监分局《关于进一步推动全市银行小企业贷款业务发展的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六月十二日

关于进一步推动全市银行小企业贷款业务发展的意见
(宜昌银监分局  2006年5月10日)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银行开展小企业贷款业务指导意见〉的通知》(银监发〔2005〕54号,以下简称《意见》)和湖北银监局《转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银行开展小企业贷款业务指导意见〉的通知》(鄂银监发〔2005〕26号)精神,进一步推动全市银行小企业贷款业务发展,支持中小企业不断发展壮大,促进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五中全会精神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建立政府统一领导、银监部门监管、商业银行主动服务、企业诚信发展的“四位一体”工作机制,大力发展银行小企业贷款业务,拓宽小企业融资渠道,支持小企业不断发展壮大,促进全市经济社会更快更好地发展。

  二、工作目标

  (一)拓宽小企业特别是优质小企业融资渠道。适当降低银行小企业贷款准入“门槛”,多法并举解决小企业融资难问题。

  (二)全力支持小企业发展壮大,使之成为推动经济体制转型、吸纳农村富裕劳动力、增加税收的重要力量。

  (三)进一步拓宽信贷业务领域,使小企业贷款业务成为银行新的利润增长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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