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修订,新法规名称为《泰安市政府系统公文处理工作考核办法》(发布日期:2008年9月12日 实施日期:2008年9月12日)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泰安市政府系统公文处理工作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泰政办发[2007]1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省属以上驻泰有关单位:
现将《泰安市政府系统公文处理工作考核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七年三月二十七日
泰安市政府系统公文处理工作考核办法(试行)
为规范全市政府系统公文处理工作,维护公文的严肃性,根据《
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和《
山东省实施〈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细则》有关规定,按照提高公文处理质量、控制文电数量、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优质、高效服务的原则,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范围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省属以上驻泰有关单位。
二、考核内容
各县(市、区)、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及省属以上驻泰有关单位贯彻执行《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
山东省实施〈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细则》以及《泰安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情况。主要包括公文代拟稿质量、批办件落实情况、电子公文签收情况、密级文件回收情况以及本单位文秘工作机构设置、制度建设、公文处理情况等方面。
三、考核方式及标准
(一) 考核方式。 公文处理工作考核采取平时考核与年终考核相结合的方式开展,基本分为100分。其中,平时考核占50分,由市政府办公室根据日常记录的各单位公文处理情况直接量化计分(平时考核评分细则见附件1);年终考核占50分,年终由各单位对照考核标准进行自查计分,写出自查报告,连同本单位制发的下行文、平行文各2份,一并送市政府办公室(年终考核计分细则见附件2)。市政府办公室根据各单位的自查情况,组织人员对2-3个县(市、区)政府办公室、8-10个市政府部门或单位进行抽查,核实后计分。两项合计为本单位最终得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