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道路运输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通知
(新政办[2007]8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按照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对全市治超工作作出的指示要求,为进一步加强全市道路运输超限超载治理工作,严厉打击超限超载及非法改装运输车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进一步落实责任
各县(市)、区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按照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全市道路交通“三项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新政办〔2005〕121号)的精神,继续坚持政府负责、统一领导、部门指导协调、各方联合行动的治理工作机制,把治超工作列入重点工作安排,落实治理经费,落实治理责任,强化监督,严格实行目标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坚持治超工作机构不变、经费不减、力度更大。各级交通、公安、工商、发展改革、财政、纠风、法制、质检、安监、军分区、武警等部门,要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加强协调配合,认真履行职责,确保治超工作平稳有序。
二、开展流动治理,加大对超限车辆的治理力度
交通、公安部门要按照路政、运政、交警“三联合”的执法要求,加强配合,组成联合执法大队,配备足够的路政、运政、交警执法人员,以各公路超限检测站为依托,坚持固定站点治理与流动检查相结合的原则,积极开展道路运输超限超载流动治理。联合执法大队要在市治超办的组织协调下,在全市范围内的主要路段不间断进行巡查,并经常开展有针对性的专项治理行动,对超限超载及非法改装运输车辆进行严厉查处。
联合执法大队查处的车辆由执法人员引导至附近的公路超限检测站进行处理,经检测认定的超限超载运输车辆,按规定实施卸载、消除违法状态,并按照《
公路法》等法律法规,由交通部门按照上限进行处罚;经交警部门认定的非法改装运输车辆,要强制其恢复原状。
交通部门要在可能绕行公路超限检测站的路段设立卡点,查处绕行超限检测站的超限超载运输车辆,坚决禁止超限超载运输车辆行驶公路。
三、严厉查处超限超载运输经营企业和营运驾驶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