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劳动局关于《上海市贯彻<技工学校教师职务试行条例>的实施细则(试行)》的几点说明
(沪劳技发[1987]53号)
各主管局、各技工学校:
现对上海市职称改革领导小组沪职改字〔1987〕第8号文中《上海市贯彻〈技工学校教师职务试行条例>的实施细则试行)》第四条"外语要求"作如下补充说明:
一、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教师,外语可不列入必备条件:
1.出国进修一年以上,待评讲师职务、高级讲师职务的;
2.有三万字以上的译著,已出版或作为单位内部资料保存,经有关专家鉴定认可的待评讲师职务、高级讲师职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