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做好流浪乞讨人员救助。依法对正在城市中流浪乞讨人员实施救助;积极认真做好跨省流浪乞讨人员的接送工作;合情、合理、合法地做好特殊对象的救助工作。
(八)救助艾滋孤儿和因艾滋病致困家庭。对因艾滋病致孤的儿童采取寄养、家庭代养、福利机构供养的方式,为他们提供家庭生活的良好环境。对因艾滋病致困家庭分别纳入城市低保或农村特困救助。
(九)大力发展慈善事业。各县市区都要成立慈善协会。要充分发挥“红十字会”、“慈善协会”等慈善机构的作用,精心组织实施慈善助困、助学、助残、助医等慈善活动。
(十)对城市“三无”对象实施集中供养。对城市无法定扶养义务人或者虽有法定扶养义务人但无扶养能力的、无劳动能力的、无生活来源的孤寡人员,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实行集中供养。
(十一)积极落实城乡贫困家庭子女教育救助。进一步健全城乡贫困家庭子女义务教育期间的救助办法,对城乡贫困家庭学生和城乡孤儿在9年义务教育期间实行“两免一补”;积极动员社会力量资助贫困学生完成高中、大学阶段学业。
(十二)为城乡贫困群众提供必要的法律援助。制定城乡贫困群众法律援助办法,为援助对象提供免费法律咨询服务,依法减免司法鉴定费、诉讼费、律师费等相关费用,维护贫困群众的合法权益。
(十三)落实贫困独生子女家庭扶助措施。建立独生子女死亡、伤残家庭困难扶助制度,落实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致困家庭的救助政策,保证其优先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和农村特困家庭救助。
三、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的运行机制
(一)建立社会救助领导机构,加强工作队伍建设
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领导,统一组织、协调本地区的社会救助工作,加快建立社会救助决策、协调和管理机构,逐步形成政府领导、部门负责、社会各方参与的工作网络体系。市政府成立城乡社会救助工作领导小组,建立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联席会议和联络员制度。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都要相应成立工作领导小组,组成工作专班负责此项工作。
(二)明确政府各部门社会救助工作职责
民政部门:负责城乡社会救助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综合管理工作,及时掌握城乡群众困难状况,了解城乡贫困群众救助需求,协调相关部门落实救助措施,承担城乡社会救助工作领导小组日常工作。具体负责城乡贫困群众、优抚对象生活救助、大病救助和灾害救援等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