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加快建立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救援体系。各级政府要制定救灾预案,民政部门要根据预案和当地的灾害特点,制定救灾响应程序并组织必要的演练。要根据救灾工作需要,合理布局和建立救灾物资储备基地,储备必需的救灾物资,确保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应急救援需要。因遭受自然灾害需政府救济的对象,县级民政部门要及时核发《灾民救助卡》,对持有《灾民救助卡》的灾民,及时发放救济资金、粮食及其他生活物资,对因灾倒房户帮助其恢复住房,重建家园。持《灾民救助卡》灾民可在其有效期内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二)规范和完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要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适时调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针对不同对象实施分类保障,把符合条件的城市贫困群众全部纳入保障范围,做到应保尽保。要进一步规范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申请、评议、审批和资金发放程序,实行动态管理,自觉接受群众和社会各方面的监督,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三)农村特困户救助实现全员纳入。要按照《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财政厅关于完善农村特困户社会救助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鄂政办发〔2004〕1号)要求,将经群众评议、逐级审定的农村特困对象纳入农村特困户救助范围,实施定期定量救济,实现农村特困救助全覆盖。要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逐步适时提高救助标准,切实保障其基本生活。有条件的地方要积极推行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四)落实五保供养政策,基本实现集中供养目标。对符合五保条件尚未纳入五保供养的对象,逐人登记造册,摸清底数,限期对应保的五保对象全部实施五保供养;积极推行集中供养,足额落实五保供养经费,提升五保对象生活质量,全市集中供养率达到80%以上,供养水平不低于省政府确定的供养标准。各个福利院要落实医疗保健措施,要抓好生产经营,做到蔬菜、猪肉和食油自给自足。对分散供养的五保对象,要由村委会或乡镇中心福利院负责落实扶养责任人,并由乡镇中心福利院负责发放供养经费、建立台帐。
(五)全面实施城乡贫困群众医疗救助。城镇贫困群众要逐步全部纳入城镇住院医疗统筹;资助自愿参加农村新型合作医疗的农村贫困群众参加农村合作医疗;对患重大疾病并符合救助条件的特困群众治病给予适当救助,形成健全、完善的城乡贫困群众医疗救助制度。
(六)对贫困优抚对象实行优待照顾。对贫困优抚对象实行抚恤优待,保障他们的基本生活。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