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以上行政执法部门要逐项列出与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确认、行政给付、行政裁决等相对应的执法主体、执法依据、执法机构、执法权限、执法标准、执法程序和执法责任(示范文本附后),以书面和电子文本方式报同级人民政府确认。市政府各行政执法部门应在2006年4月30日前完成此项工作。
(二)建立健全行政执法评议考核机制
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工作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实行垂直管理的行政执法部门,由上级行政执法部门进行评议考核,但须充分听取同级人民政府的评议意见。实行双重管理的部门按照管理职责分工分别由上级行政执法部门和同级人民政府评议考核。各行政执法部门对所属行政执法机构和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工作进行评议考核。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各执法部门法制机构负责评议考核的日常工作。
行政执法评议考核的主要内容是行政执法部门和行政执法人员行使行政执法职权和履行法定义务的情况,包括行政执法的主体资格是否符合规定,行政执法行为是否符合执法权限,适用执法依据是否规范,行政执法程序是否合法,行政执法决定的内容是否合法、适当,行政执法决定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结果,案卷质量情况等。各地、各部门要针对各自存在的突出问题,明确重点考核内容,分解考核项目,量化具体标准。市政府各部门在2006年4月30日前完成这项工作.
行政执法评议考核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取组织考评、个人自我考评、互查互评相结合的方法,在坚持年度评议考核的基础上,建立完善日常的、动态的评议考核 机制,加大日常评议考核工作力度,高度重视通过案卷评查考核行政执法部门和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质量。要认真听取行政相对人和社会其它方面意见,将外部评议情况作为考核重要依据。
(三)强化责任追究
对行政执法部门的行政执法责任,由本级人民政府根据《
湖北省行政执法条例》和《
湖北省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规定》予以追究,法制机构和监察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日常工作。需要追究民事责任、刑事责任或者应当采取其他处理措施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根据违反法定义务的不同情形,对行政执法部门可给予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的资格等处理;对有关行政执法人员可给予批评教育、离岗培训、调离执法岗位、取消执法资格等处理。对行政执法部门作出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的资格等处理的,该行政执法部门要向市人民政府写出书面检查,说明原因,提出改进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