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审计厅关于印发《审计厅审计信息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2006修订)

  第五条 审计信息的采用。
  审计信息的采用主要有两种形式:一是通过自治区审计厅主办的《审计信息》,对内向自治区党政四套班子和审计署报送信息;二是通过“宁夏审计厅网站”对外向社会发布信息。
  对所报信息一般由审计厅办公室负责信息宣传工作的人员根据来稿内容确定采用形式,经办公室主任审核后,报厅长签字发布。
  第六条 审计信息的考核办法。
  (一)考核方式。
  1.各市、县(区)审计局和区厅各单位是信息报送单位。审计厅办公室对各单位报送的审计信息实行计分考核制。信息采用情况由办公室每半年向全区审计机关通报一次。年终,厅机关各单位根据累计得分按系数换算后,作为相关目标考核的直接依据;各市县(区)审计局根据通报结果,作为考核的参考依据。
  2.《审计信息》和宁夏审计厅网站同时采用的稿件;不重复计分、不重复计算稿酬;计分和稿酬均采取就高原则。
  3.年终,根据综合累计得分结果和报送信息质量,结合在区内外其他报刊杂志的投稿采用情况,评选审计信息宣传先进单位和先进工作者,并给予表彰奖励。
  (二)计分标准。
  1.被审计厅主办的《审计信息》和宁夏审计厅网站采用的审计动态类信息以及文学艺术作品,每条计5分;综合调研、经验总结、理论研究、案例分析、审计技术方法探讨等类信息,每条计10分;宁夏审计厅网站转载其他媒体 (包括《宁夏审计》刊物)的各类信息不计分。
  2.各级审计机关报送的信息,经审计厅《审计信息》编发后,被自治区党委办公厅、政府办公厅、审计署办公厅所办信息刊物采用的动态类信息每条另加10分,一般综合类信息每条另加15分;被自治区党委办公厅、政府办公厅《专报信息》或《实践与思考》等采用的综合调研类信息每条另加20分。
  3.被自治区党政领导批示,或被自治区党委、政府办公厅评为好(优秀)信息的,每条另加20分。
  4.通过党政机关或审计署上报国务院办公厅被采用的审计信息,每条另加30分。
  第七条 审计信息的组织管理。
  (一)各级审计机关和厅机关各单位,每月必须向厅办公室提交1-2篇信息,体裁不限。
  (二)各级审计机关的审计信息工作,在各单位主要负责人的领导下进行。报送信息凡涉及审计机关工作情况的,如审计动态、审计成果、经验总结、审计查出问题的披露等,由办公室负责组织采集编发,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办公室主任对信息报送的内容负有分级把关的责任。其他信息,如审计工作研究、理论探讨、文学艺术作品等由个人署名的文字、图片材料,可直接向宁夏审计厅网站投稿,文责自负。
  (三)自治区审计厅办公室负责与自治区党委、政府和审计署信息部门的联系,及时了解其对信息工作的动态要求和报送重点,并及时向各审计机关反馈情况,主动出题目采集信息;组织或参与调研,加大直接获取信息的力度;在征得报送信息单位或个人同意后,向新闻媒体推荐需进一步宣传的审计信息。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