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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审计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审计厅公告审计结果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十条 《审计结果公告》一般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被审计单位基本情况及审计评价意见;
  (二)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
  (三)审计处理处罚及建议;
  (四)被审计单位整改情况;
  (五)其他认为需要公告的内容。
  第十一条 审计组在送达审计通知书时,以适当方式告知被审计单位审计厅将公告审计结果。
  需公告涉嫌违法违纪或者犯罪案件线索事项情况的,应当与受理移送部门协商一致。
  第十二条 审计厅出具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后,业务部门应及时跟踪了解被审计单位整改情况。在公告审计结果时,如实反映被审计单位整改情况。
  第十三条 公告审计结果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审计结果公告》文稿由编写审计报告的业务处 (局)负责代拟,经业务处(局)负责人审核后连同审计报告、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的反馈意见一并送交法规处;
  (二)法规处负责对公告的内容进行审核;
  (三)办公室负责对公告的文字进行审核;
  (四)《审计结果公告》经业务处(局)分管领导审签,由厅长统一签发。
  第十四条 法规处负责《审计结果公告》文本的印刷和校对工作,办公室负责《审计结果公告》的发送和上网公布工作。
  第十五条 《审计结果公告》发送范围:
  (一)省政府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
  (二)省委、省人大、省政府、省政协、省纪委办公厅,审计署办公厅;
  (三)省委各部委、省直各单位,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
  (四)省人大常委会财经委员会、法制委员会,省政协经济委员会;
  (五)各州、地、市、县审计局;
  (六)其他需要发送的单位和个人;
  (七)新闻媒体索要《审计结果公告》时予以提供。
  第十六条 公告涉及的单位对公告的有关内容提出异议的,由厅法规处商有关处室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一)未经批准擅自公告审计结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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