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宣布废止和自然失效一批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04年4月28日 实施日期:2004年4月28日)宣布失效上海市劳动局关于重申本市技工学校毕业生申报户口手续的通知
(沪劳技[1995]74号)
各主管局(公司):
沪劳技发(87)101号《关于本市技工学校毕业生分配工作和申报户口的通知》实施以来,得到了较好的贯彻,但在申报户口过程中,也出现一些问题,现将技校毕业生申报户口手续重申如下:
凡符合沪劳技发(87)l01号文件中申报迁移户口条件的技校毕业生,需要申报迁移户口的,在毕业录用并签订劳动合同后,由学校统一办理,向主管局(公司)提出正式申请,附上名单(见技工学校毕业生申报户口名册)一式三份,由主管局(公司)对照招生录取名册审核盖章后,送市劳动局审核。由市劳动局技工培训处出具《申报户口证明信》,按有关户口迁移规定办理户口迁移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