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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劳动局、市体育运动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提高本市技工学校学生身体素质的意见[失效]


  附件:1、上海市实施《国家体育锻炼标准》补充办法
  2、关于加强《国家体育锻炼标准》达标工作的通知

  一九九六年十月二十九日

  附件一:
上海市实施《国家体育锻炼标准》补充办法

  在各级各类学校中施行《国家体育锻炼标准》(以下简称《标准》)是我国学校体育工作的一项制度,是促进学生身体素质的一项有效措施。本市自1990年施行新的《标准》以来,施行面不断扩大、水平有所提高,取得了一定的成绩。然而在推行《标准》过程中,还存在一些薄弱环节和工作不到位的状况。为此在总结本市各级各类学校施行《标准》工作的基础上,针对着重提高学生体质的要求。对原实施细则进行部分调整和补充。希望各区、县及学校认真执行。

  一、凡场地可以开展50米跑的学校,一律采用50米跑,没有50米直道但有可开展10秒25米往返跑场地的学校,应开展10秒25米往返跑;场地确有困难的学校可采用10米策4往返跑。

  二、各校对测试器材要加强维护和检量。使其符合测试要求。儿童组第二类如测跳绳,一律采用6号棉纱绳。

  三、原施行细则规定"未能在一年内完成的五类测验或有一项目的测验成绩低于30分者,不计达标成绩",现将第二类、第五类的基础分定为40分。

  四、在各级复制、验收时,抽测项目不限,但上肢力量与耐力为必测项目。

  五、各区、县要根据本地情况,建立《标准》测验站,帮助场地、器材有困难的学校进行测验。逐步建立对各校毕业班学生进行《标准》测验、认可、发证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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