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1、上海市实施《国家体育锻炼标准》补充办法
2、关于加强《
国家体育锻炼标准》达标工作的通知
一九九六年十月二十九日
附件一:
上海市实施《国家体育锻炼标准》补充办法
在各级各类学校中施行《
国家体育锻炼标准》(以下简称
《标准》)是我国学校体育工作的一项制度,是促进学生身体素质的一项有效措施。本市自1990年施行新的
《标准》以来,施行面不断扩大、水平有所提高,取得了一定的成绩。然而在推行
《标准》过程中,还存在一些薄弱环节和工作不到位的状况。为此在总结本市各级各类学校施行
《标准》工作的基础上,针对着重提高学生体质的要求。对原实施细则进行部分调整和补充。希望各区、县及学校认真执行。
一、凡场地可以开展50米跑的学校,一律采用50米跑,没有50米直道但有可开展10秒25米往返跑场地的学校,应开展10秒25米往返跑;场地确有困难的学校可采用10米策4往返跑。
二、各校对测试器材要加强维护和检量。使其符合测试要求。儿童组第二类如测跳绳,一律采用6号棉纱绳。
三、原施行细则规定"未能在一年内完成的五类测验或有一项目的测验成绩低于30分者,不计达标成绩",现将第二类、第五类的基础分定为40分。
四、在各级复制、验收时,抽测项目不限,但上肢力量与耐力为必测项目。
五、各区、县要根据本地情况,建立
《标准》测验站,帮助场地、器材有困难的学校进行测验。逐步建立对各校毕业班学生进行
《标准》测验、认可、发证的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