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规范性文件个别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不一致的,要予以修改。
(二)清理范围。自1987年地级威海市成立以来,以市政府、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公布实施或以部门名义出台实施的所有规范性文件。
本方案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市政府及市政府组成部门在法定职权范围内按照法定程序制定的,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反复适用并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定、办法、实施细则和规则等文件的总称。
三、工作分工
此次清理工作由市政府统一领导,市政府法制办具体负责。市政府法制办要联合有关部门成立清理工作小组,负责组织、协调、监督工作,并对清理结果进行认真审查。具体清理工作按照以下原则进行分工:
(一)市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具体执行该规范性文件的部门负责清理;规范性文件有多个执行部门的,由主要执行部门负责清理。
(二)部门起草的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公布实施的规范性文件,由起草部门负责清理。
(三)部门自行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其自行负责清理。
四、实施步骤
(一)汇总评估阶段(4月1日-30日)。
1.各部门要制定具体的工作计划,组织专门人员对本部门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搜集和汇总。
2.根据《规范性文件分类表》,对汇总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分类整理,并按类形成目录清单;按照《规范性文件汇总格式样本》要求,将所有的规范性文件逐一进行重新编排打印。
3.对规范性文件逐件、逐条进行研究和评估,并认真填写《规范性文件清理情况表》。《规范性文件清理情况表》和规范性文件目录清单及重新编排打印的所有规范性文件全文(书面和电子文档两种形式),于4月25日前径送市政府法制办法规科(联系电话:5897011,传真:5818711,邮箱:whfzb2006@126.com)。
(二)初步审查阶段(5月1日-31日)。市政府法制办对各部门报送的清理结果进行初步审查,并提出初步审查意见或建议。
(三)意见反馈阶段(6月1日-20日)。市政府法制办将初步审查意见或建议反馈给各部门。
(四)完善整理阶段(6月21日-7月20日)。各部门根据市政府法制办反馈的意见和建议,对前期清理工作进一步完善,形成最终清理结果和清理工作总结报告,于7月15日前以书面和电子文档两种形式径送市政府法制办法规科。
(五)公布结果阶段(7月21日-8月30日)。以部门名义公布实施的规范性文件,由各部门自行公布清理结果;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公布实施的规范性文件,其清理结果经市政府法制办审查并报市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