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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理地级市成立以来市政府及市政府组成部门出台的规范性文件实施方案的通知

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理地级市成立以来市政府及市政府组成部门出台的规范性文件实施方案的通知
(威政办发[2007]19号)


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市政府法制办拟订的《清理地级市成立以来市政府及市政府组成部门出台的规范性文件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组织实施。

  二○○七年三月二十六日

清理地级市成立以来市政府及市政府
组成部门出台的规范性文件实施方案
(市政府法制办 二○○七年三月二十三日)

  为进一步加强制度建设,维护国家法制统一,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要求,市政府决定对地级市成立以来市政府及市政府组成部门出台的所有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清理。为此,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符合法律、切合实际、科学严谨、全面及时、维护统一、注重质量”的原则,根据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实际,以规范权力运行为重点,以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为核心,以提高制度建设质量为目的,对规范性文件进行民主化、科学化清理,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法治政府奠定良好的法制基础。
  (二)目标任务。通过清理,使市政府及市政府组成部门出台的规范性文件符合党和国家方针政策的要求,符合上位法和上级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符合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客观实际,进一步提高市政府依法行政水平。
  二、清理标准和清理范围
  (一)清理标准。要按照制度建设的基本要求,从内容和形式两个方面,对规范性文件进行细致、全面地汇总、分析和研究,在科学评估的基础上进行认真清理。具体标准如下:
  1.主要内容违反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规定,或者已被新的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代替的,要予以废止;
  2.主要内容不适应当前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或者与党和国家现行方针政策相抵触的,要予以废止;
  3.适用期已过或者调整对象已消失,实际上已失效的,要予以废止;
  4.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已废止或修改的,要予以废止或修改;
  5.同一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之间不协调、不衔接的,要予以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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