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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荆门市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荆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荆门市行政效能监察暂行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6年6月26日 实施日期:2006年6月26日)废止

荆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荆门市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通知
(荆政发[2002]1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屈家岭管理区,市政府各部门:
  现将《荆门市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二年四月六日

荆门市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依法行政,提高行政效能,防止行政过错行为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湖北省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过错,是指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因故意或者过失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规定职责,影响行政秩序和行政效率,贻误行政管理工作,损害行政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行为。
  以上所称不履行职责,含拒绝、放弃、推诿、不完全履行职责等行为;不正确履行职责,含无合法依据以及不依照规定程序、规定权限和规定时限履行职责等行为。
  第三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必须依法行政。发布规范性文件、制定行政措施和作出行政决定,必须做到主体合法、内容合法和程序合法。
  行政行为违法的,应当追究行政过错责任。
  第四条 行政机关必须实行政务公开,建立和完善岗位目标责任制、限时办理制等各项内部行政管理制度。
  实行岗位目标责任制,严格定员定岗定职责,根据本单位职责权限和工作实际,科学、合理地确定本单位工作人员的岗位工作目标和管理办法,保证内部分工有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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