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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劳动局关于修订《上海市职业技能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1996)
上海市劳动局关于修订《上海市职业技能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沪劳技发[1996]76号)
各区、县劳动局、主管局(公司):
为了贯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经研究,对《
上海市职业技能鉴定实施办法(试行)
》第
十条
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条文如下:
第十条:未经市劳动局批准承担职业技能鉴定职能的单位,擅自向社会进行职业技能鉴定,除宣布其所发证书无效外,按
劳动部颁发的《职业技能鉴定规定
》的有关处罚条款进行处理。
第 [1] 页 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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