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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做好2006年度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失效]

  (二)各单位在进行资料和数据审核时,应按照穗国税发〔2005〕142号第十条和第十六条第(二)项规定,按户填写《纳税评估-资料审核记录(适用涉外企业)》。穗国税函〔2005〕34号第四条规定的《  年度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电子台账》,仍由各单位自行选择使用。

  (三)以下事项应作为必审核内容

  1.坐落在广州市云埔工业区(广州开发区东区北片除外)的外商投资企业是否从2006年1月1日起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待遇(地方政府有关文件规定见附件);

  2.年度纳税申报时,是否按照《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减、免征地方所得税的补充规定》(粤国税发〔2007〕19号)的规定依法享受地方所得税优惠待遇。

  (四)各单位在上报汇算清缴数据之前,应先应用汇缴审核工具。新版汇缴审核工具升级下载时间另行通知。

  七、年度所得税申报表和总局最新编写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辅导材料》(以下简称辅导材料;辅导材料电子版容量大,暂不能挂在市局互联网站)已挂市局ftp通讯邮箱(国际税务管理处/2006年度汇算清缴),市局不再统一印制,各单位应结合本单位实际,积极创造条件并及时通知企业下载使用。各单位应根据国税发〔2003〕12号第三条第(一)项第1目、粤国税函〔2006〕69号第二条的规定,对企业,尤其是外商投资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新办企业、有追加投资、分期投入、合并、分立等情形的企业和汇缴企业应加强纳税宣传、辅导、培训。

  八、以下事项省局或市局将另行安排

  (一)对参加汇算清缴企业和税务人员的培训事宜。其中,对税务人员的培训工作,各单位也可以另外自行安排。

  (二)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

  九、对汇算清缴工作报告内容的规定

  (一)各单位在上报市局的汇算清缴工作报告时,应注重数据的分析利用,其内容除国税发〔2003〕12号第三条第(三)项规定外,还应包括以下有关工作情况或意见和建议:

  1.有关工作情况

  (1)确保汇算清缴数据准确性和完整性所采取的措施。

  (2)税务机关录入非正常且应参加汇缴企业基本信息相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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