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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做好2006年度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失效]


  (一)涉外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系统(以下简称申报系统)

  1.总局已在申报系统中试挂企业会计决算报表和与其关联企业间交易申报附表(以下简称加挂附表)。根据粤国税函〔2007〕125号第二条的规定,使用申报系统的企业,应在使用前将申报系统升级,同时在申报系统中将有关数据完整、准确录入到加挂附表中。

  2.以前年度要求企业附送的《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的EXCEL电子表格(即汇算清缴附加表)的有关规定停止执行。

  (二)汇缴系统

  1.总局已对汇缴系统进行升级。各单位必须使用新版本汇缴系统读入企业的电子申报数据。汇缴系统升级程序已挂ftp通讯邮箱(市局处室/国际税务处/2006年度汇算清缴)。

  2.对于非正常且应参加汇缴的企业,各单位必须将其基本信息录入到汇缴系统中,保证户管情况统计的准确性。

  (三)汇缴系统与综合征管软件数据接口程序(以下简称接口程序)

  1.国税函〔2007〕156号附件1《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业务工作流程》第二条第三步中“税源管理部门从汇缴系统中将审核结果导出到指定存放目录”,由各单位自行确定。

  2.应用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应及时向市局反映。市局联系人:国际税务管理处陈川伟,信息中心何旭辉。各单位向市局反映的问题,由市局国际税务管理处汇总向省局反映。

  六、对资料和数据审核要求

  (一)各单位应在确保按有关规定完成汇算清缴工作和上报工作报告、汇算清缴数据等资料的同时,按照国税发〔2003〕12号第三条第(二)项第3目、国税发〔2003〕13号第五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5〕449号)第一条第(二)项和第二条第(一)项、《广州市国家税务局纳税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穗国税发〔2005〕142号)第十条和第十五条、《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提供的查账报告有关涉税事项披露问题的通知》(穗国税发〔2006〕11号)第九条和粤国税函〔2007〕125号第三条的规定,做好资料和数据的审核工作,及时发现和纠正数据的各种逻辑性、常识性错误,防止垃圾数据进入汇缴系统,确保汇算清缴数据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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