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购置软件的企业,应报送下列资料
1.软件使用情况说明;
2.软件计提折旧或摊销的账册凭证。
(二)对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应报送下列资料:
1.设备使用情况说明;
2.集成电路生产企业认定文件(复印件);
3.行业管理部门出具的产品说明书;
4.生产性设备计提折旧的账册凭证。
四、有关《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规程》(国税发〔2003〕12号)第
三条第(一)项第5目关于总、分支机构协调管理问题的补充要求
(一)各单位可以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和加强涉外企业汇总(合并)申报缴纳所得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7〕23号;省局、市局将相应转发该通知;见附件)和粤国税函〔2007〕125号第三条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采取如下措施加强汇总(合并)申报缴纳所得税管理:
1.在收到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或者参加合并申报缴纳所得税的营业机构(以下简称分支机构)报送的需审核、备案的涉税事项后,及时进行审核,并在2007年4月30日之前为分支机构出具《分支机构审核、备案事项确认单》(以下简称审核确认单)。
2.要求汇缴机构在年度纳税申报时,附送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审核确认单》,否则其相应的税前扣除项目不得在所得税前扣除。
3.为外商投资企业出具《外商投资企业汇总申报缴纳所得税确认单》(以下简称汇总确认单)。
鉴于涉外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系统(以下简称汇缴系统)尚没有审核确认单和汇总确认单开具功能,各单位应另行通过计算机开具,并加盖主管税务机关印章。
(二)分支机构应当在2007年6月30日前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送达以下资料:
1.会计决算报表;
2.《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申报表:总分支机构或营业机构年度所得税情况表(A1001)》;
3.《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汇总或合并申报企业所得税证明》(可以通过汇缴系统生成)。
五、有关软件应用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