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以下企业不参加所得税汇算清缴
1.按照《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规程》(国税发〔2003〕12号)第
一条规定可不参加当年度的所得税汇算清缴的企业。
2.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和由汇缴机构负责合并申报的营业机构。
3.企业在年度中间发生合并、分立、终止情形,在本纳税年度终止前已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
九十七条和《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国税发〔2003〕13号)第
三条的规定在纳税年度终了之前办理完毕当期所得税汇算清缴的。
(三)至本纳税年度终止之日,对外国投资者在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或投资合同明确的出资期限内,已投入的资本金未达到企业投资各方已到位资本金25%的外商投资企业,各单位应当及时按有关规定将该企业征管资料移交内资企业所得税管理部门。
二、对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以下简称代表机构)填报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要求
(一)对按核定利润率或按经费支出换算收入方式缴纳所得税的代表机构应当填报B类申报表;不予征税或免税的代表机构,在年度终了后的1个月内,也可以通过填报B类申报表履行申报其年度业务经营情况的义务。
(二)对能够提供完整、准确的成本、费用凭证,如实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代表机构,应当填报A类申报表。
三、做好《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执行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所得税政策有关审批程序的通知》(财税〔2005〕109号)的后续管理工作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
二十五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
三十四条、国税发〔2003〕13号第
四条第(四)项、财税〔2005〕109号的规定,对发生购置软件,缩短折旧或摊销年限的企业和缩短生产性设备折旧年限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在办理所得税年度申报时,应报送相应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