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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做好2006年度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做好2007年度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发布日期:2008年2月1日 实施日期:2008年2月1日)修改
*注:本篇法规已被: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2012年公布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一批)的公告(发布日期:2012年1月19日,实施日期:2012年1月19日)宣布失效或废止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做好2006年度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穗国税发[2007]87号)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各区、县级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6年度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国税函〔2007〕125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市局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对汇算清缴对象的规定

  (一)以下企业应当参加所得税汇算清缴

  1.按照《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国税发〔2003〕13号)第一条和第三条规定应参加当年度的所得税汇算清缴的企业。

  2.当年度内已开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营业)的外商投资企业和负责合并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的营业机构,不论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营业)时间长短,均应当参加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

  3.本纳税年度或以前年度中间停业,至本纳税年度终止之日尚未复业的企业;失踪或其他非正常经营的外商投资企业。

  4. 6月30日前未向营业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供汇缴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汇总或合并申报企业所得税证明》,且又无延期申报批准文件的分支机构或营业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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