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荆门市农村乡土拔尖人才选拔管理办法》的通知
(荆政发[2006]1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屈家岭管理区,市政府各部门:
《荆门市农村乡土拔尖人才选拔管理办法》已经2006年5月22日市政府第10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发布,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六月六日
荆门市农村乡土拔尖人才选拔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农村乡土拔尖人才的选拔和管理工作,调动农村优秀人才在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中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根据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农村从事种植、养殖、农机、加工、制造、运输、建筑等相关产业科技推广、应用及经营活动的农民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乡土拔尖人才,是指在农村普及科技知识、推广科技成果和经营活动中取得明显成效、贡献突出的农民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第四条 具有下列条件之一者,可选拔推荐为市管农村乡土拔尖人才:
(一)科技创新和技术革新成果获得市级以上奖励的,或在推广应用中取得明显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
(二)兴办经济实体,在安置农村富余劳动力、上交国家税收和投资社会公益事业等方面有较大贡献的;
(三)运用技术和管理知识,帮助农民脱贫致富的;
(四)生产的产品获得《绿色证书》的;
(五)有其他突出贡献的。
第五条 成立由市人事部门牵头,科技、农业、林业、水利、财政、劳动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和有关专家参加的市管农村乡土拔尖人才评审委员会,负责市管农村乡土拔尖人才的选拔工作。
第六条 市管农村乡土拔尖人才的选拔工作,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个人申报。符合选拔条件的人员,向所在单位或当地人事部门申请。申请者应填写《市管农村乡土拔尖人才选拔申请表》,并提交相关证明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