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劳动局关于本市非营利性职业介绍机构收费的暂行规定
(沪价费[1995]第152号、沪财综[1995]第043号)
各非营利性职业介绍所(机构):
为贯彻实施《上海市职业介绍管理暂行规定》,规范职业介绍收费行为,现对本市非营利性职业介绍机构的收费事项,暂作如下规定,请按照执行。
一、本市非营利性职业介绍机构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暂按以下规定试行:
(一)求职登记服务费
1、求职登记表、卡工本费每套1元;
2、推荐成功服务费每人10元;
(二)用工登记服务费
1、用工登记表、卡工本费每套1元;
2、接收推荐服务费
(1)普通劳动力每人10元;
(2)初级技工每人20元;
(3)中级技工每人35元;
(4)高级技工每人50元。
(三)委托招聘服务费
1、委托招聘中工每人100元;
2、劳动力市场单位设摊费每单位200-600元(包括广告、场地费);
3、介绍临时性劳务人员每人10元。
二、本市非营利性职业介绍机构的收费应按规定到物价、财政部门办理申领《收费许可证》、《上海市收费票证购印证》的有关手续,使用由市财政局统一监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