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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关于推进本市再就业工程的四个政策意见的通知


  (八)签约人员在履行协议期间,原单位因分立、合并或被兼并、收购等各种原因发生变化的,由接受签约人员的单位和签约人员继续履行协议。

  需变更协议的,必须经接受单位与签约人员协商一致。单位破产的,签约人按有关破产企业职工的规定处理。

  (九)签约人员在履行协议期间应计算为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时间。

  在计算养老保险待遇时,仍按本市养老保险规定办理。

  (十)签约人员除享受养老和协议规定的医疗保险待遇外,不再享受其它福利待遇。

  二、关于区、县属企业下岗人员协议保留劳动关系除本意见第一条第五款外,其余基本按照第一条执行,由企业和下岗人员签订和履行保留劳动关系协议。

  今后对协议保留劳动关系有关问题另有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本意见适用于再就业服务中心的托管人员和各区、县所属企业的下岗人员中,一九九七年男性年满40周岁(含40周岁)、女性年满35周岁(含35周岁)的人员。

上海市再就业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上海市劳动局

上海市社会保险管理局

上海市医疗保险局

一九九七年六月二十六日

  附件四:
关于本市非正规就业人员养老医疗保障问题的若干意见

  为进一步推进再就业工程,现对与各再就业服务中心解除托管关系并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下岗人员及社会失业人员中从事非正规就业者(以下简称非正规就业人员)的养老、医疗保险提出如下意见:

  一、非正规就业人员养老保险,按市社保局参照上年职工平均工资和计税工资标准确定的基数(约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68%),按16%比例按月缴纳,社会保险机构以实缴金额记入个人帐户。

  二、非正规就业人员的医疗保险,按照养老保险的缴费基数的5.5%比例按月缴纳。

  三、凡与再就业中心解除托管关系并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下岗人员从事非正规就业的,再就业中心应将其两年的托管经费(8400元)一次性划给地区;原单位应按解除劳动合同的有关规定支付给职工本人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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