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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关于推进本市再就业工程的四个政策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劳动局

上海市医疗保险局

一九九七年七月二日

  附件三:
关于本市下岗人员协议保留劳动关系的意见

  为深化企业改革,推进再就业工程,促进下岗人员分流安置,现就本市下岗人员协议保留劳动关系提出如下意见:

  一、关于再就业服务中心托管人员协议保留劳动关系

  (一)保留劳动关系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应由再就业服务中心、下岗人员原单位与下岗人员三方经协商一致后签订。

  (二)协议的期限一般为五年以上。原签订有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签约人员,其协议期限最长至劳动合同终止日止。

  (三)签约人员的养老、医疗保险,均按市社保局参照上年职工平均工资和计税工资标准确定的基数(约为本市上年职工平均工资的68%)缴费。

  养老保险费暂按16%的比例向本市社会保险机构缴纳,社会保险机构以实缴金额为签约人员记入个人养老保险帐户;医疗保险费按5.5%的比例向本市医疗保险机构缴纳。签约人员的养老、医疗保险费可以根据协议期限一次性缴纳,一次性缴纳年限暂按五年掌握。今后适用本意见人员的养老、医疗保险费缴纳办法如另有调整规定的,按新规定缴纳。原一次性缴纳不足部分,调整时由签约人员原企业负责补缴。缴纳费用由再就业服务中心、签约人员原单位及签约人员协商分担。

  签约人员在协议履行期间有条件的,应自行参加社会各类补充保险。

  (四)签约人员在履行协议期间的医疗费用,除应由医疗保险基金承担的部分外,其余费用由原单位和签约人员两方协商承担。签约人员到其它用人单位从事劳务的,应由企业承担的医疗费部分,由劳务使用单位承担。

  (五)协议签订后,原由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下岗人员签订的托管协议即行终止。协议履行期间再就业服务中心撤销的,协议依然有效,由企业和签约人员继续履行。

  (六)签约人员在履行协议期间,可以从事各类有经济收入的工作。对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签约人员,原单位应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

  (七)签约人员协议期满时劳动合同期满的,由原单位办理终止劳动合同手续,经济补偿按《上海市劳动合同规定》执行;符合本市规定的退休、退职条件的,可按规定办理退休、退职手续;原劳动合同未到期的,可以续订协议;对协议期满如何处理另有约定的,按约定的办法处理。如本人就业有困难,也可以由职业介绍机构提供两次就业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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